广东迅通电力 gdxtdl.com http://gdxtdl.com 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Thu, 24 Aug 2017 09:53:01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7.5 办公环境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
公司团队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公司现有各种管理及技术人员8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0人,中级职称50人,助理工程师28人,壹级项目经理(建造师)5人,贰级项目经理(建造师)5人,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0人]]> 资质荣誉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
企业文化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一、企业宗旨: 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实现公司与员工一同成长。 

二、企业愿景: 创卓越电力施工企业。 

三、企业精神: 团结、创新、诚信、笃行。 

四、经营理念: 安全、迅速、高效。 

五、质量方针:安全高效,品质卓越,顾客满意。 

六、安全方针:安全第一,卓越服务。 

七、企业传播语:迅通取信万家。 

八、公司标识:

]]>
公司简介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广东迅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港建路43号1栋,注册资金1188万元。获准国家住建局《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和南方电监局资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三级资质。并通过了质量、环境、安全三标管理体系认证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已获准承建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工程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备和受电设施;电力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水电空调系统的安装、弱电工程;建筑防雷工程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开发、应用:智能建筑设备、智能系统、集成系统及子系统;销售:电力电器器材、防雷设备及材料、五金配件。
公司现有各种管理及技术人员90多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0多人,中级职称20多人,助理工程师10多人,壹级项目经理(建造师)2人,贰级项目经理(建造师)5人,及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多人,公司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分为行政部、财务部、市场部、预算部,技术部、综合部、工程部及多个镇街设立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先后承担发电类项目,政府工程,公安、检察、院法院,金融行业、 邮电、水利,大、中院校工程,房地产、酒店工程的电气安装,设计,调试,检修工程。
       我们一直奉行“精心施工,品质优良,顾客满意,终身服务”质量方针。公司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组织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有效控制,确保工程优质、高效、安全。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安装经验丰富,生产设施配套齐全、工艺先进、检测手段完善、产品性能可靠、质量稳定、赢得广大客商的信赖。拥有一支“团结、诚实、敬业、创新”的电力施工团队。熟练掌握南网地区安装规范和业务流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完成机关、学校、商住、工矿大小工程项目数百项,我公司还积极参与了南方电网工程的建设。

]]>
东莞供电局:力促高峰负荷急需项目投产 新增台区提高供电能力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夏季用电高峰期,东莞南城街道园岭站一带公用配电站变压器换大工程施工有条不紊进行。为提升该区域供电稳定性,东莞城区供电局将原有配电房2台630千伏安变压器更换为1台1250千伏安、1台800千伏安变压器。该工程竣工投产后,进一步提升配网工程迎峰度夏期间供电能力,保障附近的小区及商铺客户清凉度夏。

入夏以来,随着东莞市气温攀升,居民用电量也明显增加,为应对迎峰度夏期间高峰用电需求,东莞供电局未雨绸缪,扎实推动配网工程项目建设,全力推进高峰负荷急需项目顺利投产,切实保障迎峰度夏期间客户用电需求。以110千伏枫树垅变电站配套配网工程为例,其投产可有效发挥该变电站的供电效用,进一步完善桥头镇片区网架,提升东莞东部片区居民生活及工作用电质量。

“为提升各镇街的电网供电能力,我们从去年开始就提前统筹安排,综合物资供应、竣工验收等关键因素,倒排工期,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确保今年高峰负荷项目能够顺利投产。”东莞供电局基建部配网工程专责张育宾介绍。

在东莞常平镇,随着白石岗站F20电缆线路新建工程通电投运,将充分满足附近多个村的夏季高峰时期用电,为该地区夏季用电高峰期可靠供电增添保障。迎峰度夏期间,东莞厚街白濠绿洲段公用电缆分接箱也成功投入运行,220千伏双岗站新出双地线完善网架工程顺利投产,极大地提升了厚街镇双岗、白濠、新塘片区一带10千伏网架供电能力。无独有偶,今年以来,东莞东坑镇也新建了5个台区,新增配变容量4000千伏安,全力为群众用电提供保障。

据悉,东莞供电局今年已经完成投产高峰负荷急需项目471项,完成率达100%。接下来,该局将持续加快配电网改造建设,加强各类工程的重要节点管控,优化施工计划,科学调配资源,全力保障各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打造坚强配网网架,畅通电力供应“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迎峰度夏期间供电能力。

]]>
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

一、触电的危害

(一)什么是触电

触电是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带电体,电流通过人体造成的。人体也是导体,电流对人体的危害性跟电流的大小、通电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有关。

电流的大小: 100mA时,就足以使人死亡。
通电时间的长短:通电时间越长越危险。
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从左手到右脚通过的电流,心脏通过的电流最多。
通过人体电流的频率:50Hz、60Hz的电流频率最危险。
触电者的身体状况:健康、健壮、性别、年龄不同则危险程度不同。
人体对电流反应一览表



(二)触电的类型

电击(内伤)

分直接电击与间接电击

单线电击
两线电击
跨步电压电击
电击的特点:电流直接作用于人体,伤害人体内部、致命电流小、无明显痕迹,无预兆、迅速降低防卫能力、急救困难。

电伤(外伤)

电灼伤
皮肤金属化
电烙印
机械损伤
电光眼
电弧烧伤


单线电击:人体站在导电性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人体某一部位触及单相导体时由接触电压造成的电击。大部分电击事故都是单相电击。



两线电击:人体某两部位同时触及两相导体由接触电压造成的电击。两线电击主要决定于带电体之间的电压和人体电阻,危险性较大。 检修工作中比较容易发生两线电击。漏电保护装置对两线电击不起作用。



跨步电压电击:当架空线路的一根带电导线断落在地上时,落地点与带电导线的电势相同,电流就会从导线的落地点向大地流散,于是地面上以导线落地点为中心,形成了一个电势分布区域,离落地点越远,电流越分散,地面电势也越低。如果人或牲畜站在距离电线落地点8~10米以内。就可能发生触电事故,这种触电叫做跨步电压触电。人受到跨步电压时,电流虽然是沿着人的下身,从脚经腿、胯部又到脚与大地形成通路,没有经过人体的重要器官,好像比较安全。但是实际并非如此!因为人受到较高的跨步电压作用时,双脚会抽筋,使身体倒在地上。这不仅使作用于身体上的电流增加,而且使电流经过人体的路径改变,完全可能流经人体重要器官,如从头到手或脚。经验证明,人倒地后电流在体内持续作用2秒钟,这种触电就会致命。



事故原因

违章
关联漏电
移动式设备和暂设设备
触及高处带电体
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约各占1/2
分布特点

季节性明显,6~9月份最集中;
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
便携式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
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
农村触电事故多;
冶金、矿业、建筑、机械行业触电事故多;
青、中年人,以及非电工事故多;
误操作事故多;


二、安全用电常识

安全用电原则

不接触高压带电物体;
不接近高压带电物体;
不用湿手触碰开关;
人的安全电压是不高于36伏;
使用试电笔不能接触笔尖的金属杆;
功率大的用电器一定要接地线;
不能用身体连通火线和地线;
不能用身体连通火线和零线;
使用的用电器总功率不能过高,否则引起电流过大而引发火灾;
有人触电时不能用身体拉他,应立刻关掉总开关,然后用干燥的木棒将人和电线分开。


三、防止触电的基本措施

屏护

即采用遮拦、护罩、护盖、箱闸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电器开关的可动部分一般不能使用绝缘,而需要屏护。高压设备不论是否有绝缘,均应采取屏护。



间距

就是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间距除用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外,还能起到防止火灾、防止混线、方便操作的作用。

在低压工作中,最小检修距离不应小于0.1米。

在高压工作中,最小检修安全距离为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0.7米,20-35KV不应小于1.0米,60-110KV不应小于1.5米。

接地

指与大地的直接连接,电气装置或电气线路带电部分的

某点与大地连接、电气装置或其它装置正常时不带电部

分某点与大地的人为连接都叫接地。



保护接地

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外露的不带电导体意外带电造成危险,将该电气设备经保护接地线与深埋在地下的接地体紧密连接起来的做法叫保护接地。

由于绝缘破坏或其它原因而可能呈现危险电压的金属部分,都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如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及其它电气设备的属外壳都应予以接地。

一般低压系统中,保护接电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





保护接零

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紧密地连接起来。应当注意的是,在三相四线制的电力系统中,通常是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同时接地、接零,这就是所谓的重复接地保护措施,但还应该注意,零线回路中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为了保证在故障情况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应尽量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它可以在设备及线路漏电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转换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作用。



采用安全电压

根据欧姆定律,电压越大,电流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把可能加在人身上的电压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得在这种电压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允许范围,这一电压就叫做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是用于小型电气设备或小容量电气线路的安全措施。

安全电压的工频有效值不超过50伏,直流不超过120伏。我国规定工频有效值的等级为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凡手提照明灯、高度不足2.5米的一般照明灯,如果没有特殊安全结构或安全措施,应采用42伏或36伏安全电压。

凡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使用手提照明灯时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



加强绝缘

加强绝缘就是采用双重绝缘或另加总体绝缘,即保护绝缘体以防止通常绝缘损坏后的触电。



必须安装漏电断路器的设备和场所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四、防止电器火灾的常识

小型电器引起火灾

电器、照明设备、手持电动工具以及通常采用单相电源供电的小型电器,有时会引起火灾,其原因通常是电气设备选用不当或由于线路年久失修,绝缘老化造成短路,或由于用电量增加、线路超负荷运行,维修不善导致接 头松动,电器积尘、受潮、热源接近电器、电器接近易燃物和通风散热失效等。



防护措施

合理选用电气装置。例如,在干燥少尘的环境中,可采用开启式和封闭式;在潮湿和多尘的环境中,应采用封闭式;在易燃易爆的危险环境中,必须采用防爆式。

线路电器负荷不能过高。

电器设备安装位置距易燃可燃物不能太近。

经常检查电气设备无异常。

注意防潮等。





五、触电急救常识

(一)脱离电源

1、低压触电时脱离电源的方法

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切断电源。

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人触电者身下,隔断电源。

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可用手抓住触电者的衣服,拉离电源。



2、高压触电时脱离电源的方法

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抛掷金属线前,应注意先将金属线一端可靠接地,然后抛掷另一端;被抛掷的一端切不可触及触电者和其他人。



(二)急救

触电者在3分钟内就地实施有效急救,成活率90%以上。6分钟后才实施急救措施,救活率仅为10%。 12分钟后抢救,救活率几乎为0。

所以,对救护者的要求是:救护要及时,救护方法要正确。



对触电者的检查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胸外心脏挤压法



对心跳和呼吸均停止者的急救



救护中的注意事项

(1)救护人员不可直接用手或其他金属或潮湿的物件作为救护工具,而必须使用干燥绝缘的工具。救护人最好只用一只手操作,以防自己触电。

(2)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摔伤。特别是当触电者在高处的情况下,应考虑防摔措施。即使触电者在平地,也要注意触电者倒下的方向,以防摔倒。

(3)要避免扩大事故。如触电事故发生在夜间,应迅速解决临时照明问题,以利于抢救。

温馨提示

1.在进行电气操作时,必须先停电,经过验电确定无电并加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2.变压器禁止攀爬,遇有变压器异常,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判定。

3.高压配电室操作必须执行高压作业票制度。

4.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5.要关注在地面挖掘,以及墙壁拆除过程中的隐蔽电气线路,要先查清电气回路走向及敷设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199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公 安 部   部 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变压器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专业承接各大品牌规格型号变压器新装、抢修、试验 、代维、迁移、拆卸 、回收...等工程业务

干式变压器(干变)









油浸式变压器(油变)






二手变压器






]]>
充电桩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
配电柜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配电柜


高压柜








低压柜


低压柜

]]>
箱变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厚街万尝居大酒店环网配电(改造)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东莞市塘厦三正半山度假酒店低压配电房(增加)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东莞市塘厦三正半山度假酒店低压配电房(增加)

]]>
东莞市厚街镇万尝居大酒店附属楼配电房(新增)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东莞市常平镇丽豪酒店低压配电房(改造)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东莞市常平镇丽豪酒店]]> 东莞市中堂镇海景酒店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 东莞市中堂镇海景酒店低压配电房(增容) Sat,20 Apr 2024 07:44:19 +0800